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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和静兴合惠农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82769****04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2827民初1153号
    案号 (2019)新2827执4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3
    发布日期 2019-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和静县供销社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和静宝地农用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290万元。 二、被告新疆和静县供销社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和静宝地农用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2238617.25元。 三、驳回原告和静宝地农用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和静宝地农用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04元,被告新疆和静县供销社总公司负担45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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