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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922576-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03民初3789号
    案号 (2021)川0603执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任伟与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CCCC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书》及于2019年6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二、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任伟保证金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任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44193元,由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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