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风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000MA****5G7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03民初3597号 |
案号 | (2020)赣0403执5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尚欠原告江西四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退还的本金300万元及自2018年3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如以上两被告于2020年1月15日归还本金150万元,于2020年4月20日归还本金150万元,于2020年5月30日归还利息58万元,则原告江西四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原、被告之间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如以上两被告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西四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额剩欠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告吴勇标对前述本金300万元在1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利息不承担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34640元,减半收取173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22770元(原告江西四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如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22770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江西四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如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2277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承担(应直接付给原告江西四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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