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宜环行罚字〔2018〕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般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1.你公司1号、2号生产线生产车间配套的废水循环池西南角有一个外排口与你公司的雨水沟相连,废水循环池部分废水由此进入雨水沟外排;2.你公司热固化工序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3.你公司用来盛装不饱和聚酯树脂的原料桶未按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规定储存,露天堆放于厂区,存在环境风险。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5 |
决定机关 | 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平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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