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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东交罚[2021]017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2月05日10时4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使用粤SA8152重型货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为。以上事实,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货物内部运单、道路运输证IC卡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费用单、销售出库单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重型货车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被第壹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0
    决定机关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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