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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思县平福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621MA****88X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621民初44号
    案号 (2021)桂0621执4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思县平福供销合作社向原告廖强谟支付垫缴养老保险金及利息7 233.3元; 二、驳回原告廖强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诉 讼 费:案件受理费1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强谟负担73元,由被告上思县平福供销社负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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