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欧泊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MGE4C-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5民初5261号 |
| 案号 | (2018)苏0105执283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04-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孙蓓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汤荣荣借款本金137.9万元、利息1.4万元,并偿付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14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借款利息及罚息;被告孙朝飞、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苏州欧泊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的给付对原告汤荣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原告汤荣荣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孙蓓蓓名下所有的苏州工业园区晨业路15号湖语花园16幢801室房屋经拍卖、变卖等程序所得的价款在140万元的被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17589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8789元,由被告孙蓓蓓、孙朝飞、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苏州欧泊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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