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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环罚字〔2017〕1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仁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7年7月31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于2014年3月份在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大源路12号(第2幢1-2层)擅自投入包装印刷加工,主要生产设备凹印机6台。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有废气产生,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的事实、生产车间的情况;2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9
    决定机关 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