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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路政罚〔2022〕552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1日9时55分,浙A6S256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20249KM+01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杭州富阳城北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1830千克。2022年3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03月11日,富阳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照片、车辆称重检测原单、现场笔录、卸货照片、车辆称重复检单原件。2022年03月11日执法人员采集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何绍军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浙A6S256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复印件、浙A6S256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何绍军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03月14日依法对何绍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伍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阳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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