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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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