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市监行罚〔2021〕3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6 |
决定机关 |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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