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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8****06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1民初10266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3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第三极(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 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编号 为201711001《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第三极 (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989847.54元,其中于2019 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租金200000元,2019年10月15日 前给付原告租金200000元,2019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 租金2594923.77 元,2020年2 月15日前给付原告租金 2994923.77元。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 以前给付原告第三极(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 153866.49元。 四、被告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 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二被告有一期未按还款计划履行,原告可就二被告 未付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费人民币2953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金嘉 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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