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068****06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1民初10266号 |
案号 | (2020)辽0211执3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第三极(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 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编号 为201711001《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第三极 (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989847.54元,其中于2019 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租金200000元,2019年10月15日 前给付原告租金200000元,2019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 租金2594923.77 元,2020年2 月15日前给付原告租金 2994923.77元。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 以前给付原告第三极(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 153866.49元。 四、被告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 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二被告有一期未按还款计划履行,原告可就二被告 未付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费人民币2953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金嘉 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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