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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消)行罚决字〔2018〕02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凯城集团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枫桥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三贤路5号二楼的嘉凯城集团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枫桥分公司消控室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嘉凯城集团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枫桥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账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1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8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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