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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消)行罚决字〔2021〕00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三贤路5号二楼,负责人:王兴良)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嘉凯城集团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枫桥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现金缴款请交至账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网银转账请交至账户名: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2
    决定机关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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