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乔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16484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执83号 |
案号 | (2018)苏0482执30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放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郭荣华借款726.6849万元;并向郭荣华支付以726.684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以双方约定的年息24%计算); 二、被告陈放鸣支付给原告郭荣华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常州乔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市星明医院、常州江南孔雀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陈放鸣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常州乔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市星明医院、常州江南孔雀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放鸣追偿; 四、驳回原告郭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40元(该款原告郭荣华已预交),由原告郭荣华负担7971.35元,由被告陈放鸣、常州乔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市星明医院、常州江南孔雀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468.65元。被告陈放鸣、常州乔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市星明医院、常州江南孔雀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郭荣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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