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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378****740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3民初16605号
    案号 (2021)沪0113执2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2,000万元。 二、被告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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