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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广业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齐俊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5923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1民初4276号
    案号 (2017)津0111执17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7
    发布日期 2017-05-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广业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戴呈桂货款1581180元及逾期利息(以158118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戴呈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8元,原告戴呈桂承担1863元,被告天津广业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95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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