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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工商处字〔2019〕第5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3月21日,本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平利县城关镇陈家坝平利花园1号楼1-8A、1-8B号当事人开办的平利县城关镇欣鼎乐购精品生活超市销售的西凤酒十五年陈酿酒有假酒嫌疑,本局执法人员遂于当日到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4瓶西凤十五年陈酿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产品商标注册证及使用授权书等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月和2019年1月在自称王刚的个人处,购进标注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西凤十五年陈酿酒12瓶,进货价258元/瓶,销售价288元/瓶,已销售8瓶,库存4瓶,货值金额共计3456元。上述西凤十五年陈酿酒外包装标注有“西凤”字样及圆形凤凰图案。经本局核查,“西凤”及圆形凤凰图案是陕西省西凤酒厂依法注册并转让注册给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号为“543030”“698002”号注册商标,核准在第33类商品酒、白酒上使用,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商标专用权。经委托该公司鉴定证明,上述西凤十五年陈酿酒与其公司产品标识不相符,属假冒其公司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蔚张军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2)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对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违法(非法)所得:0元(零元)。三.罚款:6912元(陆仟玖佰壹拾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6
    决定机关 平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平利县城关镇欣鼎乐购精品生活超市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