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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祥罚处字〔2020〕0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在网页上宣传其销售的图书《西游记》为“语文新课标指定书籍”“中考备考必读名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涉案的有关材料,且主动说明问题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2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熊红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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