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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61****02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82民初15189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13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3-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卢美玲工资11376元、杨春梅工资16381元、陈梅华工资16722元、何华娜工资21874元、张子刚工资23970元、许焕燃工资14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卢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杨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合并受理费30元,由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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