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261****0275 |
执行依据文号 | 厦仲裁字20180647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52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福马应于本裁决书送丛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235 号、1294弓《借款合同》项下5597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暂计至 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817741.853元,2017年8月 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所计算的为罚息、复利,235号《借款合同》项 F罚息和利息均应按年利率5.2635%基础上上浮30%、1294号《借款合 司》项下罚息和利息均应按年利率4.35%基础}:上浮30%,且罚息以欠款 苯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二)福建福马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曰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 斋3乃元; (二三)申请人对福建福马所有的座落于晋汀市五里工业区欣鑫路 37—4号1幢,2幢(1/2)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晋房权证晋江字 第00805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晋国用(2012)第01518号,房屋他项 汉证号为晋房他证2014字第1358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 变卖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822万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二)项裁决 债权享彳『优先受偿权; (四)成都福马、柯永河对上述第(一)至(二)项裁决中福建福 马所负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成都福马担保的最高余额 以3000万元为限、柯永河担保的最高余额以8800万元为限。 (五)本案仲裁费用352889元,由三被申请人全部承担。申请人 己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己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 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352889元支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按本裁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关 法律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白作山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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