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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61****02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82民初6552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48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19-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福马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江和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44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福马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083.5元,由被告成都福马食品有限公司、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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