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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应急罚〔2021〕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储力叉车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1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2021年1月14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储力叉车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员工田军、史保保无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2021年1月14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储力叉车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员工田军、史保保无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1年1月14日(宁)应急责改[2021]2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2、2021年1月14日(宁)应急检记[2021]29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  3、宁波储力叉车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共2页;  4、宁波储力叉车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共2页;  5、宁波储力叉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本机关于2021年01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宁波储力叉车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5
    决定机关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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