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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冠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268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00453号
    案号 (2015)穗番法执字第085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6
    发布日期 2016-0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600万元以及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金1000万元自2014年2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加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金1000万元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再加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金600万元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郭绮运; 二、驳回原告郭绮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6420元原告郭绮运已预付,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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