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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冠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268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0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6
    发布日期 2015-04-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卢冠积、梁豪家、杨剑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雪红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违约金(按六个月至一年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3年9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中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卢冠池、卢冠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5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00元,由被告卢冠积、梁豪家、杨剑强负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中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卢冠池、卢冠余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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