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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友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058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103民初51号
    案号 (2018)鲁0103执2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8-07-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学新工程款497253元。 二、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学新工程款利息,以49725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奚道伟工程款211345.60元。 四、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奚道伟工程款利息,以211345.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陈学新、奚道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5元,由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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