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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和地市监罚字〔2019〕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二)处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7
    决定机关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