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同福易家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3114893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8民初09048号 |
| 案号 | (2019)沪0118执713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09-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旋玲借款3,200万元; 二、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旋玲利息(分段计算:以500万为本金,从2017年11月2日起计算;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3日起计算;以25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4日起计算;以35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4日起计算;以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5日起计算;以4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6日起计算;以2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7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额中扣去5万元); 三、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旋玲律师费20万元; 四、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旋玲保险服务费29,632元; 五、被告陈萍、陆爱华、上海同福易家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第四项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萍、陆爱华、上海同福易家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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