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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同福易家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1148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8民初09049号
    案号 (2019)沪0118执71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旋玲借款2,000万元; 二、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旋玲利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7日起计算,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旋玲律师费42万元; 四、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旋玲保险服务费18,736元; 五、被告陈萍、陆爱华、任福明、周芸芳、上海同福易家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融松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第四项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萍、陆爱华、任福明、周芸芳、上海同福易家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融松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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