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德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森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078576-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和商初字第00312号 |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721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2-22 |
| 发布日期 | 2016-06-15 |
| 已履行 | 362934元 |
| 未履行 | 1873666元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国森、陆铭敏、德莱涂料公司、德莱化工公司结欠孙益民借款2236600元,于2015年11月5日前归还200000元,2016年的1月30日前归还336600元、6月30日前归还300000元、9月30日前归还300000元、12月30日前归还300000元,2017年5月30日前归还300000元,剩余50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陈国森、陆铭敏、德莱涂料公司、德莱化工公司还清上述款项后,与孙益民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如陈国森、陆铭敏、德莱涂料公司、德莱化工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则应承担2236600元的剩余款项,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且孙益民有权就剩余款项及应计算的利息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17350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陈国森、陆铭敏、德莱涂料公司、德莱化工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孙益民垫付,陈国森、陆铭敏、德莱涂料公司、德莱化工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孙益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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