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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6****47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08民初3553号
    案号 (2019)粤0608执3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20-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礼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38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0.4%计算,每笔资金从出借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逾款之日止,详见利息计算表1)给原告陈运涛;二、原告陈运涛对被告陈礼豪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河滨北路248号欧浦皇庭的48个房产及车位(详见抵押物清单1)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礼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2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0.4%计算,每笔资金从出借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详见利息计算表2)给原告陈运涛;四、原告陈运涛对被告傍Lb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河滨北路248号欧浦皇庭的6套房产(详见抵押物清单2)在上述第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河滨北路248号欧浦皇庭的6套房产(详见抵押物清单2)在实现上述第四项优先受偿权后的剩余价值为限,对被告陈礼豪的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陈倩盈对被告陈礼豪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陈礼豪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原告陈运涛实现上述第二项优先受偿权之后仍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仕;未按照本判决指定之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83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33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礼豪、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陈倩盈负担,三被告应在支付判项确定的款项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进行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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