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余县杨村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2367****953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23民初607号 |
案号 | (2021)赣0723执7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大余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余县杨村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二、被告大余县杨村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余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5390000元及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363151.25元、罚息181575.63元及从2021年3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5.39%计算)。 三、被告大余县杨村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余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大余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06元(经审批同意在执行前缓交33606元),由被告大余县杨村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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