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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路政罚〔2021〕40237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3日4时10分,浙A12F19/浙A9695挂牵引车(6轴)行经320国道186k+600米处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军青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3.98吨。2021年6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4日对王锐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新业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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