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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工商石罚字[2018]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0.2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1
    决定机关 平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申爱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