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普卫职罚〔2020〕1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普卫职罚〔2020〕1007号当事人:浙江舟山世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0542237609,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世创路1号1幢,法定代表人:干昌忠,受委托人:史国方。2020年10月9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世创路1号1幢的浙江舟山世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2份,需要复查人员名单:赵凤阁、陈学良、张影、肖应良、丁怀付、魏玉前、黄旭军、洪卫龙、谢士华、苗玉侠,未见上述10人的复查报告,现场查见赵凤阁、陈学良、肖应良、魏玉前、黄旭军、洪卫龙、苗玉侠7人放弃复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单。针对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10月13日,卫生监督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史国方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安排劳动者(丁怀付、谢士华、张影)进行职业健康复查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2020年10月9日《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世创路1号1幢的浙江舟山世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的情况并责令你单位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证据2:2020年10月13日对受委托人史国方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复查的违法事实;证据3:《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舟定广医职检字第2020年154-1号、舟定广医职检字第2020年154-3号)照片件2份,证明赵凤阁、陈学良、张影、肖应良、丁怀付、魏玉前、黄旭军、洪卫龙、谢士华、苗玉侠需要脱离噪声环境一周后复查;证据4:2020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复印件10份,证明你单位对丁怀付、谢士华、张影3人调离岗位,赵凤阁、陈学良、肖应良、魏玉前、黄旭军、洪卫龙、苗玉侠7人放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6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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