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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环罚字[20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舟山世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0542237609法定代表人:干忠昌地址: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世创路1号1幢2017年12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从事烧碱多孔砖生产,隧道窑焙烧过程使用煤渣,排放的废气经脱硫除尘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对烟囱废气采样口采样,根据舟山市普陀区环境监测站2017年12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普环监(2017)气字第031号]显示,你公司排放的烟(粉)尘浓度为782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砖瓦窑中的隧道窑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规定的烟(粉)尘排放浓度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及照片4张,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废气除尘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我局现场监测采样情况。3、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配套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我局监测采样时废气处理设施正常开启的事实。4、监测报告[普环监(2017)气字第031号]一份,证明你公司废气超标排放的事实。5、《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普环责改[2018]3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18年1月4日发文责令你公司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6、法定代表人干忠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2018年2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环听告[2018]1号),期间你公司未提交书面的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环听告〔2018〕1号)、《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5
    决定机关 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