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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环罚字[2017]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舟山世创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903000047957组织机构代码证:054223760法定代表人姓名:干忠昌地址: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世创路1号1幢2017年6月19日下午,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用pH试纸对你公司厂区内烟气脱硫除尘设施的加药池和循环池进行了酸碱度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加药池水呈中性、循环池水呈酸性。我局在循环池采集水样1瓶,根据舟山市普陀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普环检(2017)水字第037号]显示,循环池水pH为1.20。经调查,你公司脱硫设施未加碱,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两台窑炉和脱硫塔水喷淋设施正在运行;脱硫设施未加碱,加药池水呈中性,循环水池呈酸性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检测报告[普环检(2017)水字第037号]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烟气脱硫除尘设施不正常运行,循环池水呈强酸性的事实。4、《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普环责改[2017]3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责令你公司立即恢复烟气脱硫设施正常使用的决定。5、法定代表人干忠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2017年8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环听告[2017]23号),期间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但提交了书面的陈述或申辩意见。你公司认为因工人交接过程中未及时添加片碱,造成脱硫循环池水呈酸性,加药池水呈中性。事后你公司立即对加药池加入片碱直到循环池水呈碱性为止,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又因你公司销售市场不景气,资金周转压力大,请求我局批评教育为主,免于处罚。我局认为你公司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行为已经构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2
    决定机关 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