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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贵港市华欣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80009****118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721民初266号
    案号 (2021)桂0721执恢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贵港市华欣纸业有限公司退还给原告灵山县泰运商贸有限公司1755226元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贵港市华欣纸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 299元(已减半收取)、诉讼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15 299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华欣纸业有限公司和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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