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乾昊钙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美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9255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21民初21号 |
案号 | (2017)冀0121执5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04 |
发布日期 | 2017-07-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金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2016年11月8日前的欠款427.3万元(即2015年6月30日前的未付利息305.29万元及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的该款的利息75.86万元和罚息46.15万元)以及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305.29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和罚息(其中,利息按年利率0.18计算,罚息按年利率0.1095计算)。被告河北乾昊钙业有限公司、井陉县恒裕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石家庄三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王志廷、杜墨珍、杜学芳、王国廷、杜学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84元,由被告河北金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乾昊钙业有限公司、井陉县恒裕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石家庄三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王志廷、杜墨珍、杜学芳、王国廷、杜学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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