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乾昊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美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255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民初738号
    案号 (2017)冀0121执4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5
    发布日期 2017-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井陉县恒裕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借款本金5989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以本金598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875%计算,已偿还的6312.54元利息应予以扣除;自2016年6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逾期的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48125%计算)。 被告河北金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乾昊钙业有限公司、王志廷、杜学芳、王国廷、杜墨珍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479元,由被告井陉县恒裕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河北金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乾昊钙业有限公司、王志廷、杜学芳、王国廷、杜墨珍共同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