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港南市监处字〔2020〕13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09 |
决定机关 | 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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