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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56****89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05民初2758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15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普鹅仓储设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服务费、水电费合计人民币2709061.34元。5二、被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普鹅仓储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办公室及场地装修恢复成本(含钢结构部分)、流水线拆装费用合计人民币485430元。三、被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普鹅仓储设施有限公司支付仓库主体结构恢复费用2000000元。四、被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普鹅仓储设施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计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23543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计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709061.3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计至实际支付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计至实际支付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五、被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普鹅仓储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六、驳回原告无锡普鹅仓储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61元,由被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6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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