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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8328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8民初14016号
    案号 (2019)沪0118执8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原告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经营分公司与被 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828弄99号(1,980平方米)并返还给原告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经营分公司;  三、被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经营分公司租金人民币6,295,833元; 四、被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经营分公司占有使用费(面积1,980平方米,按3元/平方米/日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  五、被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经营分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人民币335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12月17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以人民币325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12月27日计算至2018年1月2日;以人民币305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月3日计算至2018年1月9日;以人民币295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月10日计算至2018年6月16日;以人民币6,295,833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六、被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经营分公司合同解除的违约金1,824,500元; 七、被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经营分公司水费人民币12,075.55元; 八、被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经营分公司电费人民币90,988.36元; 九、原告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经营分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将租赁标的物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363.70元,由原告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经营分公司负担人民币80元,被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9,283.7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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