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盛康药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8095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222民初3849号 |
案号 | (2018)皖1222执22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日期 | 2019-04-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偿还上海华源安徽仁济制药有限公司货款2548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31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河南盛康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华源安徽仁济制药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550800元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如不出具,则赔偿上海华源安徽仁济制药有限公司税款损失80030.7元; 三、驳回上海华源安徽仁济制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8元,减半收取3264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由上海华源安徽仁济制药有限公司负担264元,由河南盛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5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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