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8289306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民终7731号 |
案号 | (2019)黑0103执19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日期 | 2019-08-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第一英、第四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醒工程款1663630.75元; 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张醒1263630.75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196570.05元工程款自2011年6月30日起计息;质量保证金67060.70元自2013年6月30日起计息,均给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受理费18880元(张醒预交18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0元(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8880元),共计37760元,由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410元,张醒负担1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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