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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市监罚字〔2016〕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广告内容一般准则标准>>广告内容违法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广告费用2.5万元(大写:贰万伍仟元)1、罚款7.5万元(大写:柒万伍千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31
    决定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漆孟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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