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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爱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6478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7民初5670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5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1
    发布日期 2017-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6720911.0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为1507863.36元,并从2017年6月21日起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其数额以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银行贷款结算系统产生的数据为准); 二、若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以被告四川蜀峰印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南津路515号2栋1层、4栋1层、5栋1-3层(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24516号),16栋1层、17栋1层(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24214号),18栋1层、19栋1层、20栋1层(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24215号),21栋1层、22栋1层(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24515号),23栋1至3层、24栋1层、25栋1层(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24514号),29栋1层、30栋1层(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24509号),31栋1层、32栋1至2层(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24454号),33栋1至2层、34栋1层、35栋1层(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24453号)房屋以及位于南津路515号土地(遂国用(2009)第17224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四川蜀峰印染有限公司、刘爱国、张晓平、徐慧对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234元,由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蜀峰印染有限公司、刘爱国、张晓平、徐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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