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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爱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6478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1602民初434号
    案号 (2016)川1602执1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6
    发布日期 2016-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川渝建材家居城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起至2016年3月31日共计19个月,按照月息1.5%计算,金额为570万元;从2016年4月1日起的利息,按借款本金2000万元月息1%计算)。返还借款以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方式计算。 二、前述款项定于2016年4月28日前返还本金100万元;2016年5月28日前返还本金100万元;2016年6月28日前返还本金100万元;2016年7月28日前返还本金150万元;2016年8月28日前返还本金150万元;2016年9月28日前返还本金150万元;2016年10月28日前返还本金150万元;2016年11月28日前返还本金150万元;2016年12月28日前返还本金150万元;2017年1月28日前返还本金150万元;2017年2月28日前返还本金150万元;2017年3月28日前返还本金150万元;2017年4月28日前返还本金150万元;2017年5月28日前返还本金150万元;2017年6月28日前返还本金150万元;2017年7月28日前返还本金150万元;2017年8月28日前返还利息150万元;2017年9月28日前返还利息150万元;2017年10月28日前返还利息150万元;2017年11月28日前返还利息50万元;2017年12月28日前返还利息32万元;如果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以上约定时间返还借款本息,利息从未返还时余下的本金开始计息。 三、被告刘爱国、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国良、王勇、吴刚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律师代理费15万元由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五、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原告广安川渝建材家居城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御江华庭”楼盘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六、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如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返还款项,其中发生任何一笔迟延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视为未返还的全部款项到期,原告广安川渝建材家居城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返还的全部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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