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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爱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6478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遂中民初字第31号
    案号 (2016)川09执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4
    发布日期 2017-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刘爱国、徐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屈昌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80万元和资金利息。其中2600万元借款资金利息,以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债务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480万元借款资金利息,以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6月2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债务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驳回原告屈昌碧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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