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刘爱国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964786-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遂中民初字第31号 |
| 案号 | (2016)川09执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04 |
| 发布日期 | 2017-08-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刘爱国、徐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屈昌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80万元和资金利息。其中2600万元借款资金利息,以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债务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480万元借款资金利息,以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6月2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债务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驳回原告屈昌碧的其它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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