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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508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3578号
    案号 (2019)赣0502执5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0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234862.95元(暂算至2018年6月1日),合计人民币5234862.9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自2018年6月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7800元; 三、被告新余市瑞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丰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欧阳小良、被告胡慧红、被告李春华、被告胡伟宁、被告吴婷婷、被告王晓泾、被告左国红、被告易圣茂、被告舒春秀、被告宋林、被告黄建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3500元,由被告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瑞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丰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欧阳小良、被告胡慧红、被告李春华、被告胡伟宁、被告吴婷婷、被告王晓泾、被告左国红、被告易圣茂、被告舒春秀、被告宋林、被告黄建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234862.95元(暂算至2018年6月1日),合计人民币5234862.9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自2018年6月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7800元; 三、被告新余市瑞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丰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欧阳小良、被告胡慧红、被告李春华、被告胡伟宁、被告吴婷婷、被告王晓泾、被告左国红、被告易圣茂、被告舒春秀、被告宋林、被告黄建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00元,由被告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瑞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丰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欧阳小良、被告胡慧红、被告李春华、被告胡伟宁、被告吴婷婷、被告王晓泾、被告左国红、被告易圣茂、被告舒春秀、被告宋林、被告黄建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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